郑州森林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杨俊与郑州森林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杨振文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929民初354号
原告杨俊。
被告郑州森林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毛玉收。
被告杨振文。
被告王怀宇,公安干警。
被告四子王旗林业和草原局。
负责人纪霄鹏。
原告杨俊诉被告郑州森林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杨振文、王怀宇、四子王旗林业和草原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原告杨俊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俊撤诉。
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计13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师晶晶
二0二0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陆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