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苑(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子王旗林业局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929民初350号
原告丁林旺。
被告王怀宇。
被告四子王旗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纪霄鹏。
被告杨振文,男,30岁,汉族,个体,现住四子王旗吉生太镇海卜子大队大南壕自然村。
被告郑州森林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玉收。
原告丁林旺与被告四子王旗林业局、杨振文、王怀宇、郑州森林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丁林旺于2019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主动申请撤诉,故原告申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丁林旺承担。
审判员 李 霞
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晓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