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森林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李治与郑州森林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郑州森林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新郑市中华北路延生态廊道工程十九林项目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84民初2581号
原告:李治,男,195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省新密市。
被告:郑州森林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新区上午外环路**号**层**号。
法定代表人:毛玉收,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郑州森林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新郑市中华北路延生态廊道工程十九林项目部。
原告李治与被告郑州森林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郑州森林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新郑市中华北路延生态廊道工程十九林项目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李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认定原、被告所签工程承包合同无效;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劳务工资款、施工材料费、工程质保金,讨要工程款的误工费、交通费、通讯费共计14万;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28日,原、被告协商订立工程承包合同,工程部分完工后,被告既不支付一期工程款,而且无理让原告停工,原告多次讨要工程款,被告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治在诉被告郑州森林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郑州森林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新郑市中华北路延生态廊道工程十九林项目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治无法明确提供被告郑州森林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准确住址,虽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属原告李治诉讼主体不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治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晓燕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