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长宁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格尔某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格尔某某物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2801民初3558号 原告:格尔***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中山路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781437140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身份证号XXX。 被告:格尔***物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商储巷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679175949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身份证号XXX。 被告:青海长宁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互助巷2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508239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格尔***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格尔***物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青海长宁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格尔***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格尔***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格尔***物资商贸有限公司、青海长宁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已偿还借款,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格尔***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原告格尔***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格尔***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婧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包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