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2801民初3558号
原告:格尔***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中山路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781437140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身份证号XXX。
被告:格尔***物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商储巷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679175949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身份证号XXX。
被告:青海长宁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互助巷2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508239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格尔***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格尔***物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青海长宁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格尔***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格尔***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格尔***物资商贸有限公司、青海长宁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已偿还借款,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格尔***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原告格尔***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格尔***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婧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包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