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民申2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9年8月22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1年11月27日出生,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原审被告:青海长宁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互助巷2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及原审被告青海长宁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青01民终3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陈 鸿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