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长宁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青海长宁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民申2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9年8月22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1年11月27日出生,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原审被告:青海长宁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互助巷2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及原审被告青海长宁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青01民终3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陈 鸿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