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202民初2221号
原告:***,男,198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村民。
被告:青海长宁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互助巷2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青海长宁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6日立案。2023年9月8日,原告以案外人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付清原告的劳务费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4元,减半收取计77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央措吉
二〇二三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年俊潔
书 记 员 刘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