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184执2660号
申请执行人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
法定代表人王胜军。
被执行人河南圣美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
法定代表人刘春霞。
被执行人郑州华中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
法定代表人谷欣。
被执行人刘春霞,女,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被执行人冯伟强,男,197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被执行人李淑兰,女,197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被执行人白永红,男,197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4民初2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7日前按照(2017)豫0184民初21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圣美琦食品有限公司、郑州华中印务有限公司、刘春霞、冯伟强、李淑兰、白永红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松林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人民陪审员 朱爱玲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