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执监2722号
申请执行人: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玉前路庆都首府小区2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圣美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华瑞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郑州华中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郑新路。
法定代表人:谷欣。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3年4月3日出生,住新郑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1月17日出生,住新郑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1年4月21日出生,住新郑市,
被执行人:白永红,男,汉族,1970年7月19日出生,住新郑市,。
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圣美琦食品有限公司、郑州华中印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执行,现为了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4民初212号民事判决书【原执行案号:(2017)豫0184执2660号】由郑州市新密市人民法院执行。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郑州市新密市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和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