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泰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嘉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泰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桂0109执保100号

广西嘉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广西嘉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桂0109民初680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保全行为: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312996.86元,开户行、账户:1.建设银行南宁市金湖广场支行、450016042660****1218、450501604266****0881,分别实际冻结47679.54元、728.56元;2.上海浦发银行南宁东葛路支行、630401552****0659,实际冻结15448.28元,上述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4月7日至2021年4月6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0)桂0109民初680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