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泰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嘉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泰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9民初680号之一

原告:广西嘉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229号原交通局办公楼2楼1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88646178J。

法定代表人:莫定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昭霖,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茅桥路3号华龙苑小区10栋E单元2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71713666N。

法定代表人:郑紫匀,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广西嘉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广西嘉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徐重机械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广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嘉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98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申请费2085元,合计508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嘉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红英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荣

书 记 员 陈光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