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9民初680号之一
原告:广西嘉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229号原交通局办公楼2楼1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88646178J。
法定代表人:莫定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昭霖,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茅桥路3号华龙苑小区10栋E单元2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71713666N。
法定代表人:郑紫匀,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广西嘉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广西嘉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徐重机械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广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嘉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98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申请费2085元,合计508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嘉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红英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荣
书 记 员 陈光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