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03执125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3年09月0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被执行人广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郑紫匀。
***与广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2021)桂0103执12585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广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8410.10元。现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广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8410.1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欧阳鹏善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蓝 娟
书 记 员 谢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