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3民初4665号
原告:广西邕澳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西乡塘区金陵镇金陵村宁村坡102-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97720185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天华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青秀区茅桥路3号华龙苑小区10栋E**2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71713666N。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邕澳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广西邕澳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邕澳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9元,由原告广西邕澳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