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光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华光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亚太水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2民初15392号
原告:重庆华光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镇解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37157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盛世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盛世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亚太水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松石大道4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39276A。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关于原告重庆华光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亚太水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审查查明:2015年6月1日,原告重庆华光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重庆市亚太水工业科技有限公司(甲方)签订《钢制水处理设备制造安装工程合同》,合同主要约定:1、乙方负责钢制水处理设备制造安装,本合同的施工项目为甲方承接的安平县金泉供水项目、曲周县涌源供水项目;2、乙方保证按照甲方提供的设计施工图进行安装,安装地点:项目现场,施工周期45天。原告认为,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财力、人力完成了工程,其中安平县项目工程总价款2029669.64元,曲周县项目工程总价款996865.75元,被告支付了曲周县项目工程总价款996865.75元及安平县项目工程价款168134.25元,尚欠安平县项目工程价款1861535.39元未支付。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承接的钢制水处理设备制造安装工程是被告承接的安平县金泉供水项目、曲周县涌源供水项目的一个组成部分。原告不仅要进行设备制造,还要进行设备的安装调试及现场施工,故本案实质上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以承揽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属于案由不当。且同一工程项目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案号:(2018)冀0435民初358号】亦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原告自认为被告尚欠安平县项目工程价款1861535.39元未支付,故本案应由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1550元,予以退还原告重庆华光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本裁定做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利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