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光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华光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亚太水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2执586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华光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鱼洞镇解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371573。
法定代表人:陈克煜。
被执行人重庆市亚太水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龙溪松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39276A。
法定代表人:刘亨益。
本院在执行重庆华光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亚太水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重庆市亚太水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支付案款344908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重庆市亚太水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予以四查包括车辆、房屋、工商、银行及传统查控,本案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因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只有少量余额且远不足清偿案款,现暂未扣划。被执行人重庆市亚太水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高被执行人名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0)渝0112执58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冷 杰
执行员 江显政
执行员 刘海兵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倪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