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光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华光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涪陵区经协水泥厂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2执恢119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光华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鱼洞镇解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371573。
法定代表人:陈克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经协水泥厂,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涪南路**,组织机构代码208551928。
法定代表人:胡安华,该厂厂长。
关于重庆光华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涪陵区经协水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5)涪民初字第143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光华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经协水泥厂支付货款281500元及资金利息等费用。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06年5月12日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6月11日,重庆光华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经协水泥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对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经协水泥厂住所地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查明被执行人已停业多年,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已向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经协水泥厂发出限制消费令。
综上,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未能受偿。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102执恢11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伟
审判员 郑德生
审判员 王 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庞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