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27078号
原告:重庆华光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镇解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371573。
法定代表人:陈克煜,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枣***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龙泉南路与盛泉路交叉口东50米,统一社会代码:91370481MA3MNYNR82。
法定代表人:张滕州,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华光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枣***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原告重庆华光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枣***数控机床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华光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华光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重庆华光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开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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