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新金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新金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富裕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民申8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新金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文化街1-6号。
法定代表人:周建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富裕县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富裕县富裕镇四街。
法定代表人:**,该管理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管理处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炜,黑龙江北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新金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富裕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2民终1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黑龙江新金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