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新金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许东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9民抗4号
抗诉机关:阜新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男,1982年12月10日生,汉族,个体,现住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
原审被告:***,男,1968年7月2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江苏省宜兴市。
原审被告:黑龙江新金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文化街1-6号。
法定代表人徐韬,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黑龙江新金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2018)辽0921民初2589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阜新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阜检民监[2021]2109000001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董文洪
审判员  谭 冰
审判员  郭 茸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曹振国
书记员王香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