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25民初3952号之一
原告:***,男,196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贺胜,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第三人:黑龙江新金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文化街16号。
法定代表人:周建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黑龙江新金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系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徐宇娟
审判员 蓝素莲
审判员 曹宇彦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兰雯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