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302执243号
申请执行人:蚌埠市隆洋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工农路201栋1楼1单元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11721744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蚌埠市隆洋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蚌埠市隆洋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2017)皖0302民初31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有文位于蚌埠市龙子湖区勤俭里小区4号楼一层11号(产权证号16××98)和蚌埠市淮上区永安街270号上河时代花园8号楼1单元1层1号(产权证号20××07)的房产,并于2018年4月19日作出(2017)皖0302民初31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蚌埠市隆洋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51391元及利息”。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有文位于蚌埠市龙子湖区勤俭里小区4号楼一层11号(产权证号16××98)和蚌埠市淮上区永安街270号上河时代花园8号楼1单元1层1号(产权证号20××07)的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