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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隆洋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蚌埠市花鼓香餐饮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303执431号
申请执行人:蚌埠市隆洋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机构代码:71172174-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省蚌埠市花鼓香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机构代码:71396814-2。
法定代表人:周东方。
蚌埠市隆洋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省蚌埠市花鼓香餐饮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303民初38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安徽省蚌埠市花鼓香餐饮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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