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5民终21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建,男,198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陕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8)陕0502民初18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程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2018)质鉴字第63号产品质量鉴定意见,涉案的渗水砖透水性不符合标准,该情形是否属于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情形,应予以明确。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点是涉案砖的质量问题与**公司的实际损失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一审法院应给上诉人**公司释明,引导其对因果关系进行举证或者申请鉴定。综上,一审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8)陕0502民初184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572元,退还上诉人陕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杨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