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8民初427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富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太友,陕西省富平县庄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
被告:陕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任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陕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呆虎
人民陪审员 许 娟
人民陪审员 陈艳利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师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