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681号
原告:西安**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丁秀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李,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陕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
法定代表人:杨忠强,职务不详。
被告:山东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房。
法定代表人:刘建伟,职务不详。
原告西安**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26元,减半收取后计69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栗德亮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薛 丹
打印及校对:贾凡2021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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