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502执632号
陕西秦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程某某: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2日作出的(2020)陕05民终23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程某某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秦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61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4966元,案件受理费4572元,鉴定费及评估费329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程某某积极配合法院自觉履行案款108588元,并已兑付申请人陕西秦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程某某已自觉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