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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陕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8民初428号 原告:***,女,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富平县。 被告:***,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 被告:陕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陕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许 娟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师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