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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天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六安德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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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503民初4187号
原告:六安市天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狮子岗乡顺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0756041402
法定代表人:金继山。
委托代理人:邓喆,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德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长安北路长江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62177553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市天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德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六安市天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行驶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六安市天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10元减半收取2105元,由原告六安市天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程如彬
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鲍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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