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后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522执6117号
申请执行人:*****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科左后旗腾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科左后旗腾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9)内0522民初13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本院于2019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期满后,在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19年12月07日,2020年02月2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两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在多家金融机构开设了账户,冻结其部分账户且账户内余额过低。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证券、车辆、工商等登记信息。
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是否拥有房产和土地进行了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或土地。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已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07月2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内0522执611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包 慧 敏
审判员 布和朝鲁
审判员 裴 铁 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邰 吉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