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执23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昌吉州荣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延安南路6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0787648723F。
法定代表人:姚荣山,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昌吉州荣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301民初34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5082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205082元(不含申请执行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昌吉州荣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301执2341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玉 超
审 判 员 秦 明
审 判 员 阿斯里别克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许 小 雪
书 记 员 刘 政 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