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荣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昌吉州荣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兵0701执3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1年8月1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昌吉州荣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
被执行人:***,男,1956年11月1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申请执行人***与昌吉州荣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兵0701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昌吉州荣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2年4月21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昌吉州荣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案款61313元、执行费82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但其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对法院邮寄文书明确拒收。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昌吉州荣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信息,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昌吉州荣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不动产、无股票证券、无保险理财产品、无车辆信息。
3、根据网络查询反馈结果,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昌吉州荣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但无存款可供执行。
4、本院2022年4月26日委托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乌鲁木齐房产信息,反馈***在乌鲁木齐名下无房产。
5、本院2022年5月16日委派干警前往昌吉州荣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调查该公司财产情况,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6、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昌吉州荣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其他阜康市人民法院、昌吉市人民法院有其他案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未结案件,均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另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其他法院有十几起案件因未履行义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多次电话联系***均无人接听。
7、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认可财产调查结果且无法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执行标的61313元、执行费820元未执行到位。
8、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进行了公开。
综上,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财产调查结果,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二磊
审判员  赵 旭
审判员  王亚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邓 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