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03财保85号
申请人:新疆山河龙林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313号嘉和圆悦苑2号楼306室。
法定代表人:龙贤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泽雯,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忠,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5年4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被申请人:昌吉州荣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延安南路69号。
法定代表人:王青,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三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团结东街1号。
法定代表人:许福球,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奎屯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团结东街1-502号(三洋广场楼上)。
法定代表人:沈明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山河龙林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昌吉州荣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三洋投资有限公司、奎屯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7,521,505.59元的银行存款或等额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为申请人新疆山河龙林劳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山河龙林劳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理由成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昌吉州荣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三洋投资有限公司、奎屯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7,521,505.59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新疆山河龙林劳务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欧阳羽斐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彩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