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7民终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余,男,1956年11月11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女,1981年8月11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昌吉州荣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延安南路69号。
法定代表人:王青,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余因与被上诉人王**、昌吉州荣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0701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余未及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022年2月10日,本院作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上诉人**余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2022年2月14日,上诉人**余收到通知后,在规定期间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悦
审判员 沈建琴
审判员 刘双全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