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紫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湟源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民辖20号 原告: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200710499387W,住所地:青海省海北州西海镇紫园小区13号-1302室。 被告:湟源县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301230150285320,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湟源县城关镇建设西路76号。 法定代表人:**,该县县长。 原告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湟源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7月被告根据湟源县财政局下达的采购计划,对湟源县波航乡麻尼台、***两村合建幼儿园工程建设项目组织进行了竞争性谈判最后确定原告中标,中标价为人民币505000元整。原告依据合同的约定开始施工即2015年开工2016年6月份完工,保质保量的完成了所有签证的工程施工范围及内容。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又根据工作的需求,对工程进行了工程签证。签证的内容是土方回填及挡土墙、外墙保温板,总计240633.34元。对于被告签证的工程量,原告已经保质保量的完成,并经被告人员签字验收且该工程已交付被告使用,原告依据合同的约定在2017年12月13日给被告开具了发票。总额为394633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包含原告最后剩余款240633.34元,被告对于签证的工程量240633.34元至今不予支付,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240633.34元;二、判令被告给付逾期付款利息83000元,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息计算;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系湟源县人民政府,该院不便审理此案,请求对本案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系湟源县人民政府,故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虽对本案有管辖权,但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本案应指定其他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樊 静 审判员   *** 二O二O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 杰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