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协春园艺科技有限公司

***与***、温州市协春园艺科技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温州市协春园艺科技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11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浙温民终字第20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城飞,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协春园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侨乡花卉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温瓯梧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并未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3771元,减半收取1885.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厉伟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