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日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日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甬余执民字第1710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日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城区阳明西路120号。组织机构代码:7172391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舜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阳明西路224号。组织机构代码:77231106-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余民初字第11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甬余执民字第1710号,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浙江舜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余姚市城区万年桥路331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余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地号:330281001019GB01170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溶溶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尚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