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丰县洪泉钻井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宝丰县洪泉钻井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豫0422民初1479号
原告:***,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原告:***,男,194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原告:张斗,男,196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勤学,叶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宝丰县洪泉钻井有限公司,住所地:宝丰县城裕民路2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15776088112(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原告***、***、张斗与被告宝丰县洪泉钻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及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勤学、宝丰县洪泉钻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宝丰县洪泉钻井有限公司、***支付***、***、张斗打井款58620元。庭审中,***、***、张斗撤回对河南省丰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宝丰县洪泉钻井有限公司中标叶县境内辛店乡、仙台镇、夏李乡、水寨乡烟田打井项目。***承包了该项目,***又把该项目交由***、***、张斗具体施工,并签订打井施工合同。***、***、张斗按***的要求完工后,经叶县烟草局验收合格,项目款也全部到位。但***一直推拖不给***、***、张斗打井款,***、***、***次催要,***也一直推拖不给,故诉至法院。
宝丰县洪泉钻井有限公司辩称,平顶山烟草公司叶县分公司在叶县的烟田打井项目由宝丰县洪泉钻井有限公司中标,中标后公司觉得太远,把这个项目给了***,所涉及的打井款已经全部给***,只剩下大概10000元保证金还在烟草公司,没有给宝丰县洪泉钻井有限公司。如果需要宝丰县洪泉钻井有限公司配合的话,愿意把这实际确定的担保金给***、***、张斗。
***未提供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宝丰县洪泉钻井有限公司中标的叶县境内龙泉乡等乡镇烟田打井项目。后宝丰县洪泉钻井有限公司将该项目转包给***,***又把该项目交由***、***、张斗具体施工。2014年3月4日,***与***签订一份打井合同,合同内容:为了提高打井质量,明确甲、乙双方责、权、利关系,达到互惠互利之目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特立本合同:一、甲乙双方责任:1、乙方应按照甲方投标井的建造结构和米数。2、乙方保证工程质量。3、在施工过程中乙方人员在施工过程中遇到安全问题与甲方无关。4、甲方负责协调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二、价格:1、70m三眼与80m一眼单价为170元每米。2、50m三眼单价为120元每米。3、60m三眼单价为140元每米。4、110m二眼单价为220元每米。5.工程完工后以合同单价结算。三、付款方式:1.按工程进度。2.工程完工后拨付工程款60%,后期依次拨付。3、施工过程中乙方在甲方支出的款项,后期结算中扣除。四、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益。***在甲方处加盖河南丰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和***印章,***在乙方处签名。
2016年4月29日,***给张斗出具一份声明,证明内容:“兹证明本人在2013年度烟水配套工程项目中,欠张斗打井款贰万肆仟元整(24000.),承诺在叶县烟草公司质保金退还后,付给张斗。注:待结算时,按实际工程量结算。***,2016年4月29日”。
工程完工后,宝丰县洪泉钻井有限公司将打井款转给***,汇到***个人账户上。宝丰县洪泉钻井有限公司称发包方尚有10000元质量保证金未给宝丰县洪泉钻井有限公司,宝丰县洪泉钻井有限公司也未给***。
***陆续给***、***、张斗部分劳务报酬,尚欠58260元未付。
以上事实有***、***、张斗提供的打井合同、证明以及***、***、张斗和宝丰县洪泉钻井有限公司当庭陈述相佐证。
本院认为,一、***是否应当向***、***、张斗支付劳务报酬。宝丰县洪泉钻井有限公司称中标叶县境内部分乡镇烟田打井项目后将该项目转包给***,工程完工后,宝丰县洪泉钻井有限公司将部分打井款汇入***的个人账户以及***、***、张斗与***签订的打井合同和***为张斗出具的所欠打井款证明,可以说明***、***、张斗与***之间存在事实上劳务合同关系。***、***、******提供劳务,***应当支付多少报酬。
二、***尚欠***、***、***少劳务报酬。***、***、张斗与***签订的打井合同和***为张斗出具的所欠打井款证明和三原告庭审陈述,***尚欠***、***、张斗劳务报酬58260元。
三、宝丰县洪泉钻井有限公司是否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之规定,宝丰县洪泉钻井有限公司有10000元质量保证金未向***支付,应在未付***款项范围内对***、***、张斗承担连带责任。
***、***、张斗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张斗劳务报酬58260元;
二、被告宝丰县洪泉钻井有限公司在应付被告***1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张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6元,被告***负担1256元,原告***、***、张斗负担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修军旗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