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323执361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重固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沈永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华兴城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李国平,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重固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华兴城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上海重固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江苏华兴城建有限公司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1323执36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二如
审判员 杨如春
审判员 于 睿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