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重固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沈永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浦区重固镇毛家角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耶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重固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浦区重固镇毛家角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于2018年7月27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经被告申请并由原被告双方协商确定审价机构,本院依法委托上海清正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的施工图纸确定的工程内容进行审价。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8月20日合意延长简易程序适用期间两个月。本案于2018年9月18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重固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185,377.25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因其所属西小泾组的雨水管铺设及道路修复工程,由西小泾组管道及道路破损严重,造成附近村民进出不便,附近村民强烈要求对该路段进行修复,经村民委员会讨论,与原告协商,由原告负责施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工程按实结算。施工过程中,被告委托代表全程参与。本案系争工程的施工时间为2016年11月底至2016年12月,交付使用程完工后,经原告核算,工程造价为218,537,725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申请结算,支付工程款,但无果,因此原告诉至本院做如上诉请。 审理中,因审价机构出具审核报告,原告变更诉请为: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455,206元。 被告青浦区重固镇毛家角村民委员会辩称,认可工程是原告做的,具体工程款以审计为准,愿意按审价结果支付工程款。对于审价结果无异议。 经开庭审理查明,2016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以十张施工图纸为依据,为原告西小泾组管道及道路等进行施工修复,十张施工图纸的名称分别为:施工毛家角村西小泾组东面北段雨水管道平面图;毛家角村西小泾组东面中段雨水管道平面图;毛家角村西小泾组东面南段雨水管道平面图;毛家角村西小泾组西面南段雨水管道平面图;毛家角村西小泾组西面东南B段溇浜填筑平面图;毛家角村西小泾组东面北段道路平面图;毛家角村西小泾组东面中段道路平面图;毛家角村西小泾组东面南段道路平面图;毛家角村西小泾组西面东南A段道路平面图;毛家角村西小泾组西面东南B段道路平面图。 另查明,针对系争工程上述十张施工图纸的工程内容,2018年8月22日,上海清正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出具《重固镇毛家角村西小泾组道路、雨水管修复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以下称审核报告),审核结果为:审定造价1,455,206元。原告为此审价支付审价费25,426元,被告为此审价支付审价费6,500元。 审价人员就上述审核报告出庭进行了解答释疑,并就鉴定过程的合法性、客观性等进行了陈述。原被告双方对于审核报告的内容均无异议。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施工图纸、审核报告等证据予以证明,并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被告对于原告的施工事实、工程量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施工内容完成后,被告应及时支付工程款。系争工程的工程款经审价确定为1,455,206元,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亦予以确认。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青浦区重固镇毛家角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重固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1,455,20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896.85元,减半收取计8,948.43元,由被告负担;审价费31,926元,由原告负担25,426元,由被告负担6,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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