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重固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8民初8834号
原告:***,男,197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中新村***号。
被告:***,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新丰村***号。
第三人:上海重固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福中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沈永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上海重固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不准备缴纳相应的诉讼费,并向本院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