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重固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重固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华兴城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323民初10256号
原告:上海重固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福中路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703432598L。
法定代表人:沈永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兴化市楚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华兴城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张桥镇焦荡前街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2802868XG。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重固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兴城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重固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669元,由原告上海重固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