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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执404号之二
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兴平西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29102685M。
法定代表人:卢竹生,经理。
杜晓伟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2020)鲁17民终2357号民事判决,判令**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1559.5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公司未履行交纳上述二审案件受理费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21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责令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公司未自动履行,亦未报告财产。本院依法于2021年4月21日、5月6日、7月29日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公司财产状况: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交通工具、持有股权情况等进行查询,查询到**公司名下登记有号牌号码为浙GD××××宝马牌一辆,但上述车辆已被另案查封,且因超过三年以上未进行年检而达到报废标准,本院依法对上述车辆予以了轮候查封,因未实际查找到上述车辆而未能扣押。除此之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同时进行了相应的现场调查措施:于2020年7月8日到浙江省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公司的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查询到被执行人**公司因长期未经营已于2020年6月22日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其登记的住所地亦未查找到该公司。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作出(2021)鲁17执404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卢竹生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尚有应当向**公司追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1559.5元未实现。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公司名下车辆已被另案查封,且因未实际查找到而未在案扣押,上述财产在本案中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向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追缴(2020)鲁17民终2357号案件受理费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肖冰
审判员  徐建林
审判员  文广源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程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