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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02执800号

申请人执行人:***,男,195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兴平西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29102685M.

法定代表人:卢竹生,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1602民初47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29日、2月2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保险、证券、网银、车辆、存款、不动产。

3、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出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4月1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才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兆庆

审判员  杜晓峰

审判员  张永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李永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