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83民初235号
原告:***,男,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告:中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兴平西路**。
法定代表人:卢竹生。
被告:***,男,195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晓群,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磊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 玻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代书记员 朱浩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