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金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建城门窗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市金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1民初7697号
原告:重庆建城门窗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龙鼎企业中心铜陶北路108号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905029662。
法定代表人:孟志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华、杨桂芳,重庆渝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金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绣湖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39209C。
法定代表人:晏晓勇,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原告重庆建城门窗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金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后,重庆建城门窗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建城门窗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建城门窗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68.45元,由原告重庆建城门窗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颖
书 记 员 刘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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