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7财保22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金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绣湖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23539209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重庆胜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松石北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22101025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金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胜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作出(2017)渝0117执保66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重庆胜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0万元的相应财产。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重庆胜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合川XX号楼(价值1000万的部分,地块编号:XX号)。2018年6月29日,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金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市金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胜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双方已达成民事调解协议,故重庆市金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重庆市金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