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金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铜梁区百事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金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51民申12号
再审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百事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塔山东街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320464250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金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绣湖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39209C。
法定代表人:秦昌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悦,重庆太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益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滨河西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4506184738。
法定代表人:颜三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德功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百事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金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铜梁区益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渝0151民初441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重庆市铜梁区百事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出已对该纠纷另作处理,2019年9月26日再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市铜梁区百事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铜梁区百事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静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