郓城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5民初8448号之一 原告:**,男,199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 原告:***,男,198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郓城县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道办事处育才路2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614095040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济南德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粟山路37号山东重汽配件物流中心19号楼2**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MA3WDQ1U5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济南德澳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四路3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553712745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山东省郓城县。 第三人:***,女,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原告**、***与被告***、郓城县第二建筑公司、济南德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德澳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月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3年5月1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计2825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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