郓城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陕西鲁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郓城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财保1408号 申请人:陕西鲁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豁口村长坪路2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60791610000064834960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郓城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郓城县住所地郓城县育才路2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409913717256140950409。 法定代表人:***。 陕西鲁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郓城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续期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4日作出(2022)陕0111财保1号民事裁定,续行冻结被申请人郓城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2022年12月26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的账户冻结期限即将届满为由,提交了财产保全续期申请,要求续行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鲁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郓城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正在本院审理中,现冻结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要求续行冻结被申请人郓城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冻结被申请人郓城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喻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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