郓城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郓城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5民初8806号 原告:郓城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郓城县育才路27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淑笛,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郓城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二建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劳务工程款612,083.4元;2.请求涉案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自案外人**处承包郓城县御水苑小区15号楼劳务施工工程,二建公司系总承建方。因**欠付**工程款未支付,**向郓城县人民法院起诉原告、**支付劳务工程款。2019年6月18日,**向**出具的御水苑15#楼工程结算单中注明“本人下欠工人工资等工程款90.6万元,如有***支付的工程款,从下欠款项中扣除”。案件审理过程中,二建公司向法庭提交了24笔转账记录以证实向**支付1,176,000元劳务工程费。后经二建公司查账,除支付1,176,000元外,**分别在2018年4月9日、2018年5月7日2018年4月份、2018年9月6日、2019年1月28日从二建公司处领取劳务工程款共计612,083.4元,**未予主动扣除,在此情况下法院判决认定二建公司支付906,000元。故该612,083.4元**应当予以返还二建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曾因劳务合同纠纷向本院起诉***、**、二建公司、**、***,本院经审理后判决**、***支付**、***劳务费906,000元及利息,二建公司对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并驳回了**、***对***、**的诉讼请求。被告二建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后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具体到本案中,本案原告二建公司起诉被告**返还劳务工程款的理由为上一诉讼经两级法院审理后,经查账又发现被告**从原告处领取劳务工程款612083.4元,本次诉讼起诉状中诉称上一诉讼中**向**出具的御水苑15#楼工程结算单中注明“本人下欠工人工资等工程款90.6万元,如有***支付的工程款,从下欠款项中扣除”,据此原告诉请被告**返还该笔款项,原告二建公司提起本次诉讼的目的是在于否定上一诉讼已经两级法院审理生效的判决书,故原告二建公司应当对原审判决提起再审,不应再次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郓城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 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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