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5财保50号
申请人:郓城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唐塔街道育才路2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61409504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申请人郓城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在本院(2022)鲁1725执3278号执行案件中应领案件款62万元予以停止支付,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在郓城县人民法院(2022)鲁1725执3278号执行案件中应领案件款62万元予以停止支付。
案件申请费3620元,由申请人郓城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侯珊珊